解除合同通知书公告
临沂瑞鑫建材有限公司:
我单位与你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签定了“临沂市体育中心土地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你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承租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转让、转租给第三方,并拖欠租赁费用至今,已无事实履行可能。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的违反,属于法定解除情形。我单位现依法向你公司告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望你公司在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来我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我单位将有权处置土地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建筑设施,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临沂市体育中心
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