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朋友身份证进行挂失,并将朋友银行卡内的现金盗走,年仅20岁的被告人李美霞因犯盗窃罪,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7日,被告人李美霞在通州区其朋友任女士租住房屋内,趁任女士上厕所之机,将其放在床上的钱包盗走,内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及任女士的身份证。当日上午10时许,李美霞持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丰台区丰台大街支行办理了银行卡挂失业务,后又于当月14日12时许到该支行办理了挂失重置密码业务并从卡中取出人民币4053元。
庭审中,被告人李美霞表示认罪,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美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信用卡并取走卡内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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