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邢小民(身份证号610103196311211231 )于1988年交全款1.6万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购买西安市房地局基建处建设莲湖区劳武巷小区2号楼3单元6层15号(2-3-6-1),建筑面积52.43平方米住宅一套,并与基建处签订购房协议,1988年9月24日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基建处《现西安市房总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劳武巷小区住宅安置手续,出具为私产住房证明,并顺利入住至今。因我不慎将住房证明、购房协议及收据遗失,现声明上述内容真实有效,因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以及造成贵公司的损失,全部由本声明人承担,与《西安市房总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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