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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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陕西金花世纪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明义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以市劳仲案字[2007]第82号裁决书裁决,裁决结果为:
一、 从本裁决生效后的当天起,申诉人张明义与被诉人陕西金花世纪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
二、 被诉人陕西金花世纪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申诉人张明义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停工留薪期两个月工资1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00元;交通费3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8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840元;合计78936元。
三、 驳回申诉人的其余申诉请求。
四、 本案仲裁费500元、公告费1400元,由被诉人陕西金花世纪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决书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公告期,30日期满后的15日内为起诉期。起诉期内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